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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 案例--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
案例–两被告各按份承担责任
按份之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(等份或不等份)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、受领权的,为按份债权;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找法小编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详细解说。

  某市有一幢用院墙围起来的私人住房,原属陈某所有。1966年,陈某因历史问题被批斗,这幢房被没收。1982年,该市落实党的有关政策,对陈某予以平反,并发还抄没的私人财物,其中包括这幢私房。由于陈某早已逝世多年,法院将这幢私房的产权按各25%的比例平均分给了陈的四个合法继承人。四个继承人都在外地工作,该房处于无人居住、又年久失修的状态。1985年8月,一部分院墙坍塌,砸伤在墙边玩耍的邻居小孩子蔡某、邓某。蔡、邓两家为医治受伤小孩共花费医疗费656元,其它损失120元。这是一起因共有财产管理不当引起的赔偿债务。私人宅第的院墙,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份,由其引起的致人伤害赔偿应由产权主承担。由此,蔡、邓两家的医疗费和损失776元,应按各25%的比例向陈某的四个继承人讨索。

  根据以上案例,我们可以分析按份之债的成立,须具备以下要件:

  1、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

  在多数人之债中,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,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,均可成立按份之债。当债权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权,当债务人为多数时,为按份债务。在按份之债中,可能是按份债权,也可能是按份债务,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,又存在按份债务。

  2、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

 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,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。在特殊情况下,因债的移转,如债权一部让与、债务一部承担,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。

 北京要债 3、债的标的为可分

 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,可以分为数个给付,而不损害其价值。当给付为物时,标的物须为可分;当给付为行为时,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

  行为。不可分的给付,不能成立按份之债。这里的“不可分”,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(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)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。

  4、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

 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,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。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,此份额不能确定,则在当事人之间

  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;但是,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,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,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。

周口市位于豫东南部,临安徽,辖8县1市1区,总面积1.19万平方公里,人口1006万。地处暖温带,气候冬冷夏热。这块古老圣地、历史悠久、渊远流长,是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发祥地之一。人类始祖太昊付羲氏都宛丘(今淮阳县),作八卦,结网置,教民渔猎;中国女神女娲氏都西华,抟土造人,炼石补天,化育万物;炎帝神农始都陈(今淮阳县)、尝百草,艺五谷,教民稼穑,开创中国种植、养殖的新纪元;古代先哲,世界100名人之首的道家鼻祖老子(名李耳),生在苦县(今鹿邑县),西出涵谷,著五千言《道德经》,流传千古,经纬华夏,中国第一次农民大起义领袖陈胜、吴广在陈城(今淮阳)建立“张楚”中国第一个农民政权;中国杰出易学家陈抟亦生在鹿邑县;包拯下陈州赈灾,引出过一段有名的故事;中国封建王朝最后一个洪宪皇帝袁世凯生在今项城市;著名的抗日将领吉鸿昌生在扶沟县;陈、李、谢等十多个姓氏的祖根源于周口。周口市地理环境优越,平川千里,一望无垠,土层深厚肥沃。沙颍河、涡惠河、西淝河、洪汝河等淮河支流蜿蜒区内,为全市农林渔业的发展,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。周口市农业发展一马当先,粮、棉总产量均居河南省第一位,分别占全省的1/6和1/4,是闻名全国的粮棉大区。主要农作物有小麦、玉米、大豆、棉花、芝麻、烟叶等。养殖业主要有猪、牛、羊等,现已成为国家和河南省重要的小麦、棉花、槐山羊皮、生猪、黄牛等商品的生产和出口基地。林业发展形势喜人,是闻名全国的平原绿化先进市。景观:太清宫、山陕会馆、太昊陵、剪枝公园、女娲古城、袁世凯故居、吉鸿昌纪念馆、邓城叶宅